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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明確公租房和廉租房並軌財政政策

  3月20日,財政部明確瞭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財政政策。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傢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的《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的規定,從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

  為促進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順利進行,財政部近日印發通知,要求各地財政部門積極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有關財政工作。

  一是整合地方政府資金。廉租住房並入公共租賃住房後,明確地方政府原用於廉租住房建設的資金來源渠道,包括從基本建設投資安排的資金、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安排的資金、從土地出讓收益安排的資金等,均整合用於公共租賃住房。

  二是做好租賃補貼發放工作。原廉租住房租賃補貼資金繼續用於補貼在市場租賃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傢庭。租賃補貼應當按月或按季均衡核發,不得采取半年或一年集中一次性發放方式,年度最後一次核發租賃補貼必須在12月25日前完成。

  三是準確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

  四是盤活政府存量資金。對於項目已經完成或租賃補貼已發放而形成的凈結餘資金,要相應減少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

  五是嚴格資金使用管理。不得將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用於人員經費、公用經費、購置設備和交通工具、辦公樓建設、對外投資等與保障性安居工程無關的支出。





新聞來源http://fs.house.sina.com.cn/news/2014-03-21/094940062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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